7 起重机械 7.1 一般规定 7.1.1 起重机械作业报警装置应完整有效。 7.1.2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的安全标志应清晰、醒目、无脱落。 7.1.3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7.1.3的规定。 表7.1.3 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(kV) <1 1~20 35~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(m) 1.5 2.0 4.0 5.0 6.0 7.0 7.1.4 吊钩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; 2 吊钩严禁补焊; 3 吊钩表面应光洁,不应有剥裂、锐角、毛刺、裂纹; 4 吊钩应设有防脱装置;防脱棘爪在吊钩负载时不得张开,安装棘爪后钩口尺寸减小值不得超过钩口尺寸的10%;防脱棘爪的形态应与钩口端部相吻合; 5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: 1)表面有裂纹或破口; 2)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; 3)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%; 4)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开口扭转变形超过10°; 5)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%时,报废衬套; 6)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%时,报废芯轴。 7.1.5 卷筒和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,其值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; 2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,应有防松或自紧功能; 3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,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; 4 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; 5 当卷筒和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予报废: 1)裂纹或轮缘破损; 2)卷筒壁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10%; 3)滑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; 4)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到原壁厚的20%; 5)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%; 6)其他能损害钢丝绳的缺陷。 7.1.6 制动器和制动轮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,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%; 2 带式制动器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应采用铰接; 3 制动轮的摩擦面,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; 4 当制动器和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予报废: 1)制动轮出现可见裂纹; 2)制动块(带)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或露出铆钉,应报废更换摩擦衬垫; 3)弹簧出现塑性变形; 4)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额定行程的10%; 5)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%; 6)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40%;其他机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; 7)制动轮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.5mm及以上,且不能修复;轮面磨损量达1.5mm~2.0mm(直径300mm以上的取大值,否则取小值)。 5 制动片与制动轮之间的接触面应均匀,间隙调整应适宜,制动应平稳可靠。 7.1.7 钢丝绳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,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; 2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的规格、型号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,并应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,穿绕正确; 3 钢丝绳不得有扭结、压扁、弯折、断股、断丝、断芯、笼状畸变等变形; 4 钢丝绳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起重机钢丝绳保养、维护、检验和报废》GB/T 5972规定执行; 5 钢丝绳润滑应良好,并应保持清洁; 6 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应牢固,当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或小车处于起重臂最末端时,卷筒上应保留三圈以上; 7 钢丝绳端部固接应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强度,并符合下列规定: 1)当采用楔与楔套固接时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楔套不应有裂纹,楔块不应有松动。 2)当采用锥形套浇铸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。 3)当采用铝合金压制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接头不应有裂纹。 4)当采用编插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: ①直径15mm及以下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; ②直径16mm~26mm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 ③直径28mm~36mm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0%; ④直径39mm及以上,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。 其编插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~25倍,且最短编插长度不应小于300mm;编插部分应捆扎细钢丝,细钢丝的捆扎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。 5)当采用压板固定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。 6)当采用绳卡固接时,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绳卡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,规格、数量应符合表7.1.7的规定。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应小于140mm,卡滑鞍(夹板)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;U形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,并不应正反交错。 表7.1.7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7.1.8 用于轨道式安装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予报废: 1 可见裂纹; 2 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%; 3 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%;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%。 7.1.9 起重机配置的柴油机应符合本规范第4.1.7条的规定。 7.1.10 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离合器接合应平稳、传递动力应有效,分离应彻底; 2 各传动部件运转不应有冲击、振动、发热和漏油; 3 齿轮箱内齿轮啮合应完好,油量应适当; 4 工作时,齿轮箱不应有异常响声、振动、发热和漏油; 5 变速箱档位应正确,换挡应轻便; 6 联轴器零件不应有缺损;连接不应松动,运转时不得有剧烈撞击声; 7 卷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应整齐; 8 齿轮箱地脚螺栓、壳体连接螺栓不应有松动和缺损; 9 减速齿轮箱运转不得有异响,温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。 7.1.11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,安装应正确,动作应灵敏可靠。 7.1.12 起升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,在臂架头部应安装风速仪;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,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。 7.1.13 起重机内外应整洁,不应有锈蚀、漏水、漏油、漏气、漏电等。 7.1.14 各总成件、零部件、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。 7.1.15 金属结构件螺栓连接的预紧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。 7.1.16 整机主要工作性能应能达到额定指标。 7.1.17 各部位润滑装置应齐全,润滑应良好。 7.1.18 司机室内应配备灭火器。 7.1.19 各操纵杆动作应灵活,回位应正确。 7.1.20 地基承载能力不得小于工作状态最大支腿压力。在基坑边、暗沟等地下设施上作业时,应采取地基加固措施。 7.1.21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,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。